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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解读丨法治筑基,赋能核科技突破与产业新征程

2026-01-20 12:13

2026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下称《原子能法》)正式施行,这部历经41载立法长跑的法律,是我国原子能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是国家安全重要基石”,这部法律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深度融合,为核工业在发展和安全的平衡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从“两弹一星”的惊世突破到全球核电规模第一的跨越,我国核工业已成为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转型、服务民生福祉的核心力量。当前,核电装机持续扩张、核技术应用延伸至医疗康养、农业育种、环境治理等民生领域,同时核安全风险防控、核材料管制、国际核治理参与等新课题不断涌现,亟需一部“母法”统筹全链条制度设计。《原子能法》的出台,既为防控核事故、应对核恐怖主义等风险划定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也为核聚变研发、核燃料闭式循环等前沿领域提供创新激励,真正实现“发展和安全并重、和平与创新同行”。

01 一部“核”心法律的诞生之路

我国原子能事业始于1955年,从“两弹一”的艰难突破到秦山核电站并网发电,从核技术应用零星探索到如今核电在运在建机组规模全球第一、核医学年诊疗超千万人次,已构建起覆盖核燃料循环、核电运营、核技术应用的完整产业体系。但长期以来,核领域存在“上位法缺失”的制度短板——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规,但缺乏统领全局的基础性法律,导致核燃料循环、核聚变研发等领域存在制度空白,难以应对核电“走出去”等现实挑战。

从立法历程看,《原子能法》的诞生历经严谨论证与反复打磨。2014年,国家原子能机构重启起草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指导下,联合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开展数十次调研,覆盖核电基地、核燃料企业、科研院所等关键主体;2018年9月,司法部公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202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2024年至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三次审议,吸纳十余项修改建议,最终于2025年9月正式通过,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原子能法》的制定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全过程。法律开篇即明确“保障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的立法目的,既呼应“核工业要坚持安全发展、创新发展,坚持和平利用核能”的重要指示,也契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导向。

在立法定位上,该法律明确作为核领域“基本法”的属性,与现有法规形成互补衔接。一方面,其覆盖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全链条,填补核燃料循环、核聚变监管、核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制度空白;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边界,例如在核安全监管环节,既延续“独立监管”原则,又新增核设施退役费用计提、核安保分级分类等补充规定,形成“母法统领、专项法支撑”的法规体系,为核工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系统制度保障。

02 发展和安全的法治平衡术

《原子能法》设“安全监督管理”专章,构建起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应对”的全链条安全制度体系。在核安保领域,法律要求“建立健全核安保制度”,明确核材料、核设施持有单位需防范盗窃、破坏、非法转移等行为,同时针对网络攻击、核恐怖主义等新型风险,规定“加强原子能领域网络安全防护”,为数字化核设施加装“法治防火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确立“国家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要求持有、使用核材料的单位必须申请许可证,通过许可证管理动态衡算实现核材料全流程可追溯,防范扩散风险。

责任架构上,法律清晰划分政府、企业、个人的安全责任边界。政府层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管,例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设施安全许可,国家原子能机构统筹核事故应急负责核安保与核材料管制;企业层面,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需预提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生产成本;从业人员层面,要求“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形成“监管—主体—个人”三位一体的责任闭环。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专家指出,这一制度设计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又通过“纵深防御”理念应对复杂风险,例如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要求“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为事故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避免因资金不足延误救援。

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设为专章,为核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制度支撑。明确“国家制定并实施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要求统筹基础理论、前沿领域、市场应用类研究项目,例如对受控热核聚变研究,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人造太阳”等前沿探索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对原子能领域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产业布局上,法律以立法形式确立核能“热堆—快堆—聚变堆”三步走战略及核燃料闭式循环路线。在核燃料循环领域,规定“国家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对乏燃料实行循环利用”,明确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规则,要求核电站按发电量缴纳基金,专项用于乏燃料运输、贮存、后处理;在产业投入机制上,允许“核燃料循环产业相关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逐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核燃料加工、核技术应用等领域打开通道,例如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发债募集资金,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核技术应用方面,法律专节规定“核技术应用”,鼓励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应用。在医疗领域,支持医用同位素自主供应,解决“卡脖子”问题;在农业领域,鼓励辐照育种、辐照灭菌等技术推广,助力粮食安全;在环保领域,支持电子束辐照处理工业废水、废气,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真正让核技术“惠及民生、服务社会”。

“和平利用原子能”是《原子能法》贯穿始终的核心价值,法律中5处提及“和平利用”,从立法目的到具体条款形成完整制度设计。在核能应用领域,明确“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同时鼓励核能多元应用,例如核能供热、海水淡化、制氢等,2023年山东海阳核电实现“核能供暖”覆盖50万户家庭,正是和平利用的生动实践;在同位素开发领域,支持“放射性同位素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例如镥-177、钇-90 等医用同位素的国产化生产,为癌症精准治疗提供保障。

国际维度上,法律平衡国际合作与核不扩散义务,规定“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同时强调“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这一设计既为我国核电“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撑,例如“华龙一号”海外项目的合规保障,也彰显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通过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制定、核安保演练等,为全球核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03 法治如何激活核工业新动能

对于如何深入贯彻实施《原子能法》,全力推进核工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单忠德提出从四方面发力:一是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突出原始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前沿技术,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大原子能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力度,加快打造核领域新质生产力二是坚定不移推动“热堆—快堆—聚变堆”核能三步走发展战略,坚持核燃料闭式循环发展路线,积极构建完整、先进、自主、可靠的核燃料循环体系三是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推动核技术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广泛应用,鼓励涉核央企、社会资本等参与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为服务国计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充分发挥我国核工业技术优势和完整产业优势,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全球南方”国家,推动发展成果共享,让更多“小而美”“惠民生”的核技术更好造福人类。深度参与全球核治理体系建设,为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依托《原子能法》对科技创新的制度保障,我国核工业将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加速突破。在先进反应堆技术方面,法律对高温气冷堆、快堆、聚变堆等先进反应堆的战略定位,将推动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商业化运营、快堆示范工程建设提速聚变堆产业化商业化加速,核能“三步走”战略落地提供法治支撑;在核安全技术领域,法律要求“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将助力核设施抗震、抗极端自然灾害技术升级,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安全挑战;在乏燃料后处理领域,法律明确“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保障作用,将推动商用后处理厂建设,破解“乏燃料堆积”难题,实现核燃料闭式循环。

人才支撑方面,法律强调“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推动高校与企业协同育人,例如中核集团与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共建“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定向培养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领域人才,同时通过“科学技术奖励”条款,激励科研人员投身核科技攻关,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引擎。

《原子能法》的实施将让核技术更贴近公众生活。在医疗领域,法律支持“医用同位素自主供应”,将推动镥-177、钇-90 等医用同位素国产化量产,降低癌症治疗成本,同时促进质子重离子治疗设备、PET-CT等高端核医疗装备研发,提升疑难病症诊疗水平;在农业领域,法律鼓励“辐照育种技术应用”,将加速抗病、高产作物品种培育,例如通过辐照培育的“鲁棉1号” 棉花品种,已累计推广超亿亩,未来将有更多“核育良种”走进田间地头;在环保领域,法律支持“电子束辐照处理工业废水、废气”,将推动该技术在印染、化工、火电等行业的规模化应用,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核科技的温度”。

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原子能法》将为核技术“走出去”提供合规保障。一方面,法律明确“国际合作与核不扩散义务并重”,将推动我国核电技术、核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法律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成果共享”,将推动“小而美”核技术项目落地发展中国家,例如为非洲国家提供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医用同位素生产设备等,帮助其解决能源短缺、医疗资源不足等问题。

未来,随着《原子能法》配套细则的完善与国际合作的深化,我国将在全球核治理中发挥更重要作用,既维护国家核安全与发展利益,又为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贡献中国智慧,真正实现“和平利用核能,造福人类社会”的立法初心。

来源 | 中国的原子能微信公众号
作者 | 连敏